因此认真记录和妥善保存好日常记录是我们规避风险的重要物证,另外一点就是相关制度的履行义务以及保安的尽职尽责,这一点也尤为重要。Р【法律聚焦】Р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物业管理中保安的责任程度及范围:Р1、物业管理的保安,应理解为为业主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维护物业管辖范围内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但它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保安确保业主的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但物业保安应承担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Р2、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责任,不应包括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者的人身不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否则,是一种变相的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强加在物业管理保安职能上,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Р【风险规避】Р1、本案中,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物业管理中就可以掉以轻心,忽视安全防范,安全工作一定要从人防、技防、制度防三个方面综合下手。(岗前培训、监控设备维护、安保制度健全等)Р2、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就是安全的保证!在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公约等条约中,不要针对24小时保安作特别规定,要注意规避此类不利于我方的条款。Р【案情分析】Р1、“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Р2、《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Р【法律聚焦】Р1、在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Р《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8类:(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2)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行为(6)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等。Р2、这里我们还需要明确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