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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解读课件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ptx  |  页数:22 |  大小:134KB

文档介绍
务纳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内容范围: 现行广告法对医疗服务广告并未作出规制,客观上纵容了当前医疗机构广告的乱象。但由于医疗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同样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新广告法将其纳入到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相同的禁止范围上。?调整了禁止内容的细则: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及使用代言人(第十六条 1/2/3/4 项) (一)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8 ?新增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七条) ?新增保健食品的特别规定: (1) 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2)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 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 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4) 不得请广告代言人, (5) 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八条) ?媒体: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十九条) (一)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9 (二) 婴儿食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第二十条) (三)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 说明有效率; (4)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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