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121条Р亮点二: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Р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Р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等违法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Р亮点三: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Р《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7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Р第141条规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Р亮点四:加大资格处罚力度 终身禁入Р第135条规定, 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Р第138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撤销检验资质,开除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Р亮点五:对“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Р屡罚屡犯怎么办?有些企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Р 新法第1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