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1998 年 12 月3 日修订) ·····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行为参与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05 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06 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07 严控烟草广告发布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08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禁止性行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禁止性行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性行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禁止性行为——极限词(部分)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 、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禁止性行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