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是从各种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尺度,而不是指对某一特定场合和特定主体的个别性指令。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二)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教育基本法、教育法规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文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道德或习惯等规范是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教育活动方式有三种:(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2)应该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3)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国家用严格的罚则来保证权利得到享受,命令得到执行,禁令得到遵守。这就使三种行为方式相互补充,建立一定社会所需要的教育法律秩序。这也把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教育原则、教育理论规范以及其他教育规范区别开来,划清了法与非法的界限。*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