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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网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既可以按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被侵权人损失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3.启示。高校学生要学会知法用法,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其它主体应自觉维护高校学生的权益。(十三)某学院诉某市建设机械厂专利侵权案1.案情。1987年2月28日,某学院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烟叶回潮送汽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1988年11月17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西北轻工业学院在使用这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国内卷烟厂的烟叶真空回潮机进行改造中发现,被告某市建设机械厂生产的“高效、低耗烟叶回潮用多级蒸汽喷射真空系统”中所采用的“蒸汽转换器”与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相同,在被告的产品说明书中有明确的描述,即以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为理由,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2.分析。此案系民事纠纷案,属于专利实施权纠纷。某学院依法取得的“烟叶回潮送汽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专利侵权,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这种侵害表现为:如果专利是一种产品,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了这种产品;如果专利是一种方法,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了这种方法。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是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准的,即专利局批准的专利文件中确认的权利要求。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便在给有关卷烟厂实施技术改造及自行生产的烟草机械设备中使用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应当认定被告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专利权,因此,应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启示。高校要学会知法用法,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其它主体应自觉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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