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1)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规范自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的性能。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指法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或政治目的而对一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①政治作用。②社会公共作用。(二)权利与义务1、权利和其特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①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③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2、三种权利要素及其关系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可以看出其内容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①自由权;②请求权;③诉权(主要指胜诉权)。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2)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3)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②法律关系首先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破坏了法律关系,也就违背了国家意志。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