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不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政府通过向企业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三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里所称国有资本控股与公司法规定的控股是一致的。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作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四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注册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另外,值得说明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以往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修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突出了“资本”这一词,这一称呼上的新变化,更加表明立法者在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等方面的良苦用心。5、出资人履行职责应遵循三大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