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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培训课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pt  |  页数:37 |  大小:246KB

文档介绍
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经费(第四条)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第五条)加强知识宣传,引导生产者、销售者加强管理(第十条)批准禁止生产的区域(第十五条)加强基地建设并改善条件(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职责农业部、各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对农业投入品实施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第七、二十、二十一、三十五条)县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时,有权查封、扣押,应当查明责任人,依法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第三、二十二、三十四、三十九、四十一条)省、市、县: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第十五条)职责与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按规定由有权的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应当依法计量认证合格。伪造结果,处罚5万-10万,负责人员1万-5万;出具结果不实的,依法赔偿,重大损害,撤销资格。职责与责任主体职责主体职责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含其基地农民)应当在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组织种养殖生产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应当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包装、标识、收购、加工、销售职责与责任主体职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反的,处2000-20000元罚款法律法规体系职责与责任主体职责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违法的将被查封扣押甚至销毁,有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体系职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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