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一、概念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转移土地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形式,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三种形式。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二、特点 1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三、纳税义务人对买方征税。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只要承受我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四、征收范围(对什么征税,对什么行为来征税) 下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就不征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没有限制是国有)(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辽宁本溪案例财税字[2000]26 号)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一)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财税〔2008 〕142 号)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照章征收契税。(二)房屋赠与(三)房屋交换潍坊市地税局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四)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1、财税[2003]184 号( 2003.10.1 至2008.12.31) 2、财税[2008]175 号( 2009.1.1 至201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