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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伟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和司法鉴定法律实务PPT专业课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pt  |  页数:117 |  大小:2382KB

文档介绍
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②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③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四、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承担清单不准确的后果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五、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有时候,发包人为规避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变更招标文件的某些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之类的字样。13版清单规范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招标人完全可以将其认为重要的不得变更的条件设置为不得偏离的项目,由投标人做出承诺,避免出现投标文件恶意变更招标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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