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件中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鉴定机构依据现有条件无法作出判断时,鉴定机构可以提交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结论,称为“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二对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凡依据鉴定条件可以计算造价的,鉴定人员应提交准确的计算结果,并提出不能做出结论的原因或当事人双方的分歧原因;凡依据鉴定条件无法计算造价的,鉴定机构宜提交估算的计算结果;交估算结果的条件也不具备时,鉴定机构可以不提交估算结果。鉴定机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应在鉴定报告的特殊说明中逐项提出不能做出结论的原因或提交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理由。第二十八条鉴定报告的版面和装订应符合案件鉴定委托人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出具鉴定报告的程序1、?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多次出具工程量计算或其它鉴定内容征求意见稿,但每一次工程量计算或其它鉴定内容征求意见稿均应报经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当事人征求意见。鉴定机构在每一次出具工程量计算或其它鉴定内容征求意见稿时均应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征询意见函(格式见附表6),向当事人表达准确的答复期限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2、?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之前必须先出具征求意见稿,报经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当事人征求意见。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时也应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征询意见函(格式见附表6),向当事人表达准确的答复期限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3、?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各方复函后,应对各方的复函意见进行认真的斟酌,作出完善、充分的修定,再报经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出具正式鉴定报告。第三十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鉴定报告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鉴定人员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案件鉴定委托人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三十一条当案件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自身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鉴定机构可提交补充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