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在形式上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缴的,但实际是由跨国纳税人负担的,可以视为跨国纳税人直接缴纳给来源国政府的所得税。因此,直接抵免法也适用于预提税的抵免。一、直接抵免法1、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对其在来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其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总额中全部给予抵免。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适用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额【举例1】假定甲国的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3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200万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所得为100万元。分公司己按40%的税率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30%。计算甲国应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甲国对总公司应征收所得税额=(200+100)×30%–40=50(万元)上列计算表明:分公司向乙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40万元,总公司在向本国政府缴税时,全部得到抵免。所以称之为全额抵免。实行全额抵免,在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会造成居住国利益的损失。上例中来源国的税率40%高于居住国税率30%。如果甲国政府对总公司来自乙国的所得不征税或采用免税法,仅对总公司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则:甲国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200×30%=60(万元)由此可见,甲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少征税10万元(60万元–50万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在实行全额抵免的条件下,不考虑外国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税款不论是多少,都可以获得全部抵免。以致出现用本国的财政收入(税款)去补贴本国居民承担的外国高税负的情况。一、直接抵免法2、限额抵免限额抵免又称普通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数额不能超过抵免限额。即低于或等于限额的可以全部抵免,高于限额的则只能按限额抵免,所以称之为限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