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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七)在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其中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即只涉及直接抵免。   在计算间接抵免时只适用于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另有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截止至目前,共有两个文件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一个文件是关于某银行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税收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到五层;另一个文件规定了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可以选择采取“不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税收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到五层。   三、政策执行的风险点   (一)应根据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主体性质的不同而分别进行处理。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所得允许弥补境内机构的亏损。境外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   (二)准确判断境外所得的确认时间。   (三)注意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适用条件。   选择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的简易办法的,应注意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是否低于12.5%。若低于12.5%,则不能选择该项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四)一般企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在计算间接抵免时只适用于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对于特殊文件,应注意本企业是否适用该文件,例如文件规定的是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情况,若不符合该情况,也不能适用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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