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过门后减少国际重复征税的保护伞之一。Р中国目前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是建立在一套综合的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的。这其中,既包括作为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下同)的第三章“应纳税额”部分的规定,也包括作为税收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下同)的第三章“应纳税额”部分规定,还包括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009年12月25日发布)的全部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备受关注的财税【2009】125号文件,这个文件发布的时候,曾经有一家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将这个文件比喻为Р“中国税收抵免制度的里程碑”,足可见其地位之重。另外,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安排中也广泛涉及境外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这也构成了中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体系的重要渊源。Р我们认为,中国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是一个动态渐进的法规体系,随着税务实践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这个体系还会增加更丰富的内容并且不断完善。更何况2009年年底出台的财税【2009】125号文尚有诸多需要明确的问题,肯定需要财税主管部门进一步发布实体性或者程序性文件去予以补充规范。Р值得强调的是,中国目前现行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都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内地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执行。另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已经失效,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Р一、境外所得的来源地认定Р税收抵免制度是建立在企业存在境外所得并在境外被课税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必要首先讨论一下如何区分企业获取的一项所得到底是属于境外所得还是属于境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