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包工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其他配比原则:采取简易计税,即使能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案例:A省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析: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3%)*3%=64.66(万元)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96.9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可以看出,如果该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0,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