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下的一国信息对外传播的具体现象或行为,属于应用性的研究。在这种研究中,研究者不但要对国际传播中不同于大众传播的特殊现象进行分析,还要对“传”的行为以及传播如何致效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提供给谁?假如没有对应性的传播主体或主体不明确,这个问题就不能落到实处,国际传播学的特点也就不能清楚地体现出来。因此,应当明确传播主体。国际传播主体分类国际传播主体就是指国际传播中的信息发出者。大致分为四类: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这里企业专指赢利性组织,社会组织专指非盈利性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4类:一国范围内专业性、行业性的团体、组织: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以及学校、图书馆、医院等事业单位;国家性的并以国际交流为目的的各种团体、组织:对外友好协会、中国贸易促进会、国际商会;跨国界(区域性)的团体或组织:欧盟、东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全球性的团体或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除此以外,还有一类特殊的组织:恐怖主义组织和邪教组织,他们也是互联网的使用者,构成国际传播的一部分。个人参与国际传播古已有之。早期的个人参与是以人际传播的形式进行的;传统媒体条件下,个人也参与国际传播过程,但是由于媒体机构受控于政府,个人还不能成为国际传播的主体。互联网首次将大众传播的“受众”变为传播媒介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变为国际传播主体中的一员。国际传播主体特征传播主体的性质不同传播主体的影响力不同传播主体利用媒体的程度不同传播主体的传播行为不同第二节作为国际传播主体的政府一、政府作为国际传播主体的特点(一)政府的定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定义:由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队等)构成的整体,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政权”;狭义定义:具体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如国家各个部委。广义上的政府就是国家,狭义上的政府从属于国家。在这里我们采用广义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