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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章建设工程合同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72 |  大小:519KB

文档介绍
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法律效果:违法分包、转包,无效并收缴非法所得(法释[2004]14号第4条);诉讼主体(法释[2004]14号第26条)周汉军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2013)民提字第153号2003年4月20日,建兴公司与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签订《宇晋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宇公司超市综合楼工程由建兴公司垫资施工,工程总价款为2268万元。2003年4月29日,建兴公司与周汉军签订《盐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内部工程施工责任制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周汉军垫资承建中宇公司的超市综合楼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268万元。建兴公司负责同中宇公司结算工程款,并按工程进度付给周汉军。周汉军不得与中宇公司洽谈本工程技术外的业务,否则,按周汉军违约处理。如建兴公司不能及时将工程进度款汇入周汉军帐户,损失由建兴公司负担。如因建兴公司原因使工程无法开工,建兴公司应补偿周汉军图纸设计费和相关费用。2004年,周汉军与建兴公司因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山西高院再审(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内部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从双方签订的内部工程施工责任制合同内容看,实际是建兴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宇公司超市综合楼工程全部转包给周汉军;从本案的法律关系看,中宇公司是发包人,建兴公司是工程承包人,周汉军是实际施工人。周汉军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兴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根本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的规定,属非法转包,该转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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