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不同,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如适用,参照哪份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规定是针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的一般性规定。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无效合同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确定参照《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从上述解释条款规定原旨分析。该条规定本意是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取得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发包人,参照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给付工程款)。管理工程学院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法院报/2014 年/1月/16 日/第 006 版?确定这一标准的原因在于: 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与缔约时的市场行情相符, 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利于当事人接受; 亦可避免采用鉴定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 增加当事人诉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旨分析,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情形下,如不存在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事由,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情形,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二、确定参照合同的条件, 要以该合同是否为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意为判断标准,该合意可以通过缔约双方在合同中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事实予以判断。本案查明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真实合意是《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中约定的 1.85 亿元,双方并通过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 》、《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 》,实际履行了《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故可以参照该协议结算工程价款。?本案案号:( 2009 )高民初字第 47 号;( 2011 )民一终字第 62 号。管理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