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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70KB

文档介绍
8 工程的保护Р8.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日志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责任。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由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责任,知道该工程完工为止。Р8.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Р8.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Р四、工程款支付Р9工程款支付Р9.1 本工程基础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承包价的25%;Р9.2 本工程梁柱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承包价的30%;Р9.3 本工程屋面、门窗、外墙、地面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承包价的25%;Р9.4 全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承包价的20%。Р五、违约、索赔和争议Р10违约Р10.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不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Р(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Р(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Р(3)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Р(4)通用条款31.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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