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商业银行法》讲座 ——法律系副教授 于巧玲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2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商业银行法》讲座? ——法律系副教授于巧玲Р一、关于储蓄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问题Р二、关于储蓄存款挂失的法律问题Р三、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律问题Р一、关于储蓄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问题Р案例一:? 储户诉银行存款差错赔偿案Р案情介绍:Р4355元Р少400元Р4755元Р法律问题:Р公民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问题Р法律分析:Р1.短少400元的性质该如何认定?Р2.储蓄关系何时成立?Р3.银行的“二人临柜,以复核为准”的内部制度能否成为抗辩理由?Р案例警示:Р1.在办理储蓄存款时,经办人应提醒储户进行监督。Р2.只有明示的被储户接受的内部规定,才能对储户有约束力Р案例二:? 储户存折记载与银行底单记载不符纠纷案Р案情介绍:Р5000元Р1996.03.11 10000.00 15000.00Р日期借方贷方余额银行备考Р666Р储蓄存折?XXX银行XXX分行Р银行签章Р法律问题:Р储户存折记载与银行底单记载不符应以哪个为准的法律问题Р法律分析:Р1.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Р2.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Р1)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情形Р法律分析:Р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要求金融机构兑付款项,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支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Р法律分析:Р2)法院判决金融机构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