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享有主体,而不是看其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使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限于相对人,还包括相关人。复效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效力所及的不仅仅是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也会产生影响,或加重其负担或使其受益。例如:行政机关许可甲公司建一高层建筑,虽然该许可行为不是针对邻6地及地上定着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但高层建筑的建成,势必会影响到邻地及地上定着物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⑵相关人的范围也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只有相对人或相关人,尤其是相关人的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达到相当因果关系程度时,才享有原告资格。7(二)原告资格的确定原告资格只是提供了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所需具备的标准,但此标准具体到实践中如何确认,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4.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5.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6.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11章行政诉讼参加人(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一般而言,因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不能转移的。但是为了保护享有原告资格的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和原告资格承受主体。1.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1)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对自然人而言,“消灭”意味着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消灭”意味着在*11章行政诉讼参加人法律上被终止,如被分立、兼并等;(2)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时,法定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资格享有者的诉权就消失了,不产生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问题;(3)原告资格的承受者与原告之间有着特定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在自然人之间表现为近亲属关系,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则表现为权利的承受关系。*11章行政诉讼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