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制度。 四、第一审程序 1、起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行为。 2、撤诉 撤诉,是原告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判决前,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 3、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部分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 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司法审查原则 (1)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合法性审查的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一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既可以审查其合法性,又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2、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不予以受理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