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诉讼代理人Р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Р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Р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据立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Р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参加人当中的核心主体,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Р(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Р在第一审程序中的称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名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Р(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征Р1.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另一特征。?3.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4.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Р(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Р1.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与能力。?2.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Р返回Р第二节原告Р一、原告的概念Р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Р原告具有以下特征:Р1.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Р二、若干特殊情况下的原告Р1.关于受害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Р2.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后的行政诉讼原告问题。Р3.关于社会团体能否因其成员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以原告身份起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