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上述两种方法是现代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三、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不同学者对该问题持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仅包括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2.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由以下三种规范组成,即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3.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4.东欧国际私法学者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主张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5.中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着不同的主张,除了上述四种观点以外,还有学者主张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简称专用实体规范)。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本书认为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规范:(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