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法学院刘婷婷第一章劳动法概述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二、劳动法的概念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前提。劳动力是指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脑力的总和,劳动力须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因此,劳动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劳动的物质定性,它体现着劳动者(劳动力)与自然界的关系,即劳动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另一方面是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即劳动的社会性质,它体现着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社会条件下,二者结合实现劳动过程中必然产生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对这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的规定与调整,使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史尚宽在《劳动法原理》劳动法上的劳动须具备以下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社会劳动。据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自我结合形成的劳动不属于劳动法的劳动。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指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