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银行新类型案件防控研究及案例分析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30 |  大小:137KB

文档介绍
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5、存在问题1)刑法定罪门槛降低后,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外部人员侵犯银行贷款、票据等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在当前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形势下,是银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件有力武器。2)但在实践中,一方面,部分担保人以该罪名举报主债务人,待刑事判决做出后又向法院主张“主合同系诈骗犯罪应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达到变相逃废债的目的。另一方面,有些银行担忧如举报债务人涉嫌构成犯罪,不但可能导致担保落空,而且可能面临案件问责,所以很少运用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6、实务分析:1)如果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主、从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刑法上的评价不能代替民法评价。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判断。”2)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合理选择银行债权的保全途径?——目前实务中判断的主要标准之一:主债务人是否存在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清偿的情形;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等。(二)违法发放贷款罪1、典型案例:某银行信贷客户经理未尽调查岗职责,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仍指导配合借款人修改贷款申请材料,并以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上报审批。信贷部门负责人明知借款人有作假行为,仍审核同意上报审批。最终导致数百万元贷款未能收回,造成银行重大损失。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