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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1税收管理篇)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51 |  大小:569KB

文档介绍
去调查。国税稽查人员经详细检查发现,李某自开业以来,采取不申报、少缴税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1342087元,少缴增值税75967.19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5.67%。于是,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决定,认定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偷税,并于2004年9月4日对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李某在限期内补缴税款75967.19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鉴于该纳税人偷税的数额较大,已超过1万元,并且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0%以上,已触犯了《刑法》,该局又制作了《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以无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由,在国税机关限定的缴税期内没有履行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手续。2004年9月20日,市国税局认为李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便制作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通知书》,扣押了李某个人的小轿车一辆,并按规定给李某开具了《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在李某的小轿车被扣押的当天,李某迅速借款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同时,以市国税局扣押其个人财产、实施强制措施不当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李某的诉讼申请后,对市国税局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详细审查,责令市国税局出示当事人当初办理税务登记的有效合法证件。市国税局只出示了李某的税务登记证件,并未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和技术监督局下发的代码证复印件。李某申辩,自己只是铸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负有纳税义务,随后其出示了有关证据。2004年10月14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市国税局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擅自改变纳税义务人和经济性质,导致确认纳税对象错误,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李某实施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院判决市国税局败诉,责令市国税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已作出的扣押财产决定,归还已扣押的车辆。精心整理专业资料,请放心下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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