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相互干扰和资源的重复浪费。政策主、客体调整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策的主体和客体也会发生变化。就主体而言,由于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权力机关能力不足、机构不全、职责不清等因,造成政策效果不佳或导致政策失误,这就应当对机构本身进行调整。政策客体的调整指的是政策问题和目标群体的调整。公共政策所指向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群也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的,环境的变化可能改变问题或人群的性质和范围。因此,为了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必须及时调整政策的客体。5、公共政策调整的形式政策的增补和删减这是指在保持现行政策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具体内容和目标、适用范围和时间等进行增补和删减。政策的增补是由于原来估计不足,或有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或出现新问题、新对象,而对原有政策进行扩充。政策的删减是由于原定目标过高、作用范围过于宽泛,或者存在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部分,而对政策的有关内容进行删除和缩减。政策的修正这是指在保持现行政策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具体内容和目标、适用范围和时间修改和订正。 政策的更新这是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在遵循政策目标的前提下突破原有的政策框架,或者撤旧换新,或者从无到有,对现行政策的局部内容进行调整。6、公共政策调整的程序重新界定问题。政策制定者根据评估和监控反馈信息,同时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对政策问题进行重新界定。 提出调整方案。政策制定者根据新的认识制定出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尤其是要明确应该调整的部分以及要采取的形式,然后对其可行性加以论证。 选择调整方案。这是对若干调整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选出一个最佳的方案来加以执行。这种择优要符合双重优化的原则,即所选的方案不仅要优于其他备选方案,而且要优于原来的方案。 执行调整决定。调整方案选定之后,经过合法化的程序就成为原有政策的一部分,重新进人实施阶段。政策调整的效果如何,必须经过执行以后才能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