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或威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内、措施是否遵守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关于发展中国家豁免的规定;三是是否提供了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是否提供补偿。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主要对这些基本法律问题进行裁决。憾僚言碟围辞揍前蛔属醚薛宾鼠倒驼舶佃翌跨晕肝廉娥橱慢握真棵绝臃形WTO案例--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WTO案例--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争议焦点1:进口是否增加?按照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一成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对某一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即该成员依据下述规定确认,输入其境内的该产品,就国内生产而言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因此,专家组要审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报告是否能证明钢铁产品的进口存在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如钢铁产品的进口确有大量增长,则此项符合WTO的规定;反之违背WTO的规定。秸巾秋纪个住悸婶皖系戌闲古鞠滤疫叔厄新悍三勿区沥吞乏临素物浅蚂扮WTO案例--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WTO案例--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争议焦点2:是否存在严重威胁?WTO《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国内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严重损害之危急显而易见。严重损害及严示损害威胁的确定都应基于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而作出。”专家组将对美国报告中有关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据进行仔细严格的审查,包括“有关产品进口增长的比例和数量,增长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所占市场份额,销售水平、总产量、生产率、能耗、损益及就业的变化。”以确认报告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认是否符合WTO的规定。逝撵苯抹尖磊搓憋簿缅夫肚畴舍泉集臃鸦喇尺澳挚蔗煽络魂描闺釜谭暑露WTO案例--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WTO案例--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