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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分析比较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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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施了不公平毛哟行为的特定成员的集体企业或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对象是某个产业,它具有非歧视性,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实施,而不是针对特定的出口国实施,既不考虑进口产品的来源,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而且它针对的是公平贸易行为。5、实施限度不同《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保障措施只能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促进产业调整所必须的限度内实施,不具有惩戒性或报复性;《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征收高额附加关税,(转第298页)(接第291页)价格调整幅度足以消除倾销损害;《反补贴协议》规定的限度则是足以消除损害但最高不能超过确认的补贴额。6、实施期限不同三者都有一定的实施期限,但施期限有所不同。反倾销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一般不应超过四个月,起始日不得早于发起反倾销调查之日后60天。终裁确定的反倾销实施期限只在抵消倾销造成损害的限度内有效,应自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结束;凡补贴关于实施期限的规定与反倾销大体一致;采取保障措施的临时措施的期限为200天,仲裁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后也不得超过八年。7、调查程序不同2000年5月31日,韩国队进口大蒜采取保障措施,中国作为韩国大蒜的主要出口国发表声明,韩方在未与中方磋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限制的做法不符合WTO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措施,中国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采取暂停进口的措施,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8、实施效果不同由于程序、损害判断以及各国立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反倾销税率有时可以高达1000%,大大降低了出口产品竞争力,对产品来源国有很不利的影响,已引起冲突,但由于反倾销的每一个调查案只能针对某个具体产品,所以往往只引起倾销国的报复;保障措施简便易行,客观、公开、公平,但是保障措施针对的多是某个产业,所以易引起多个出口国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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