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技术(包括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㈢从事助产技术、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地管理。Date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设置设置原则:㈠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技术: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或三级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设置1所。——产前筛查技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Date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设置设置原则:㈡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并承担交通不便地区的巡诊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2所。Date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设置设置原则:㈢助产技术:——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申请开展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的,应核定麻醉科诊疗科目,配备执业范围为麻醉的执业医师,且年分娩数不得低于300例。——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近县城的乡镇卫生院不开展助产技术。Date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设置设置原则:㈣实施医学上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㈤家庭接生员:——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设置,仅在本行政村开展家庭接生服务。Date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审批㈠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原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Date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