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制度的两种模式(主义)成立要件主义:成立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产权的变动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不动产产权的变动,未经登记,权利受让方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对抗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是一种特定物,其权利的变动应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登记之前权利就已经变动,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三种类型登记要件制度(权利登记制度)与成立要件主义相适应地券交付制度(托仑斯登记制度)登记对抗制度(契据登记制度)与对抗要件主义相适应权利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系德国创立,也称德国登记制,又称登记要件主义。采用权利登记的国家有:德国、瑞士、荷兰、捷克、南斯拉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权利登记制度(登记要件制度),它规定将不动产权属状况登记于所在地依法设定的、可以公开查阅的登记簿上,登记的记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绝对的效力。权利登记制度的特点是:①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或变更,以登记为其发生效力,如不登记,当事人虽订有契约,也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在法律上亦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②实质审查主义:登记人员对于登记申请,有实质的审查权,审查申请所必具的形式要件,不动产权利变动原因与事实是否符合,缴附文件有无瑕疵,证明无误后方予登记。③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所载权利事项,即使在实体法上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或有无效、撤销的情形,亦不得以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公众可信赖已登记权利,具有确定的效力。④登记采强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⑤登记簿编制,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即依不动产物的编号先后次序编制。登记完毕,不发权利书状,仅在契约上加注记登记经过。⑥登记以不动产权利之静态为主:登记簿先登记不动产权利之现在状态,再反映不动产之变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