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条例法】1981年1月1日【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义务教育法】1986年执行,2006年修订【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执行,2006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地方性教育法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根据具体情况、实际需要制定的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江西【校园、校舍管理保护条例】【职业教育条例】等上海【上海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规章:教育法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1)由教育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常用的名称有: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年【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2014年8月(2)省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名称为规定、办法等。二、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重新修订,共七章七十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对学校应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受教育、人格尊严、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2)学校保护特征实施主体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对象是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教育的入学儿童和辍学流失的未成年人;内容是教育性保护和在实施教育过程中与教育相关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