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Р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Р税会差异: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的比较Р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中,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的是:?(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