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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台帐与财务精细化管理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pt  |  页数:546 |  大小:89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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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YIР[案例A-评析]转让避税法的运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后该企业是否有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电子塑料公司”转让价格后严重亏损,且售价低生产成本,违背经济规模,实属欺诈避税,该罚。?        “电子塑料公司”所进行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所有实例中最差劲的一种,因为“年均售价”低于“平均单位成本”,违反了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济规律,该公司却是以“追求最大亏损”而经营,所以税务工作者即可以该企业违反经济规律,明显转移利润为由,重新定价,核补税收,作为重罚。?     依据“组成市场标准”原则,计算为“20.49(单位成本)÷(1-15%)=24.11元,其中15%为该玩具行业最低毛利率,因此,平均单价差额为24.11-15.94=8.17元,应作纳税调整.Р2018/9/16Р9Р华南理工大学 CUI--YIР[案例B]江西某个集团公司生产一种W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100元,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则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额为:(100-40-30)×25%=7.5元。? 该集团公司现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其W电子光学产品主要是销往广东、香港、澳门、广西、海南五省区,因此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Р 为此定价如下: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单件6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60-40)×25%=20×25%=5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100-60-30)×15%=10×15%=1.5元;共计纳税为:5+1.5=6.5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前单件产品少交税1元,即7.5-6.5=1元。Р2018/9/16Р10Р华南理工大学 CU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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