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是分别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亚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还可进一步分为若干小的部门法。?上述结构表明,各类经济法规范在数量比例关系及排列顺序上是较为合适的,同时,各层结构的各类规范之间都有着内在的协调互补的关系,而不是相互交叉、重叠、冲突的关系,从而使经济法系统能够较为稳定地发挥其整体功效。Р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在经济法的两大类规范中,有一些被认为具有过渡性、模糊性的规范,它们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规范都密切相关。?对于各类监管规范,究竟属于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如果从调整的直接性和主体的特定性来看,监管规范更接近于市场规制法规范,是对特殊市场的特别规制。从广义上说,可以把监管规范作为一类特殊的市场规制规范列入市场规制法中。Р有鉴于此,可以对市场规制法作出进一步的拓展,即市场规制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一般市场规制法,在此基础上,还包括特殊市场规制法,如金融市场规制法(包括银行监管法、保险监管法和证券监管法)、电力市场规制法、石油市场规制法、房地产市场规制法等。?从目前已有的立法来看,一些监管规范已经开始倾向于市场规制方面。?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也同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都密切相关。?从总体上说,在价格规范中,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规范,而一般的有关价格规制的规范,则属于通常的市场规制法规范。至于反倾销、反补贴规范,涉及宏观的财税调整的,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规范,而对于影响价格形成机制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的规制,则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规范。Р第二节经济法的定位Р一、部门法维度的定位?从部门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它在法律体系中是否有独立的地位,关系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