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这是第一次划分。然后,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这样连续划分的结果,就会形成法律责任体系的结构。这里说的经济责任即财产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物质利益上的法定不利后果。对于经济责任,又可以划分为补偿性经济责任和惩罚性经济责任。补偿性经济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在物质利益上承担弥补、赔偿损失的法定不利后果。惩罚性经济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在物质利益上被惩戒、处罚的法定不利后果。非经济责任即非财产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非物质利益上的法定不利后果。对于非经济责任,又可以划分为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行为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必须为或者禁止为规定行为的法定不利后果。信誉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信用和声誉上的法定不利后果。资格减免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被限制或者取消从事相关活动所应具备的身份的法定不利后果的人身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被剥夺人身自由以至生命的法定不利后果。Р为了建立与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强化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学界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经济法责任的理论研究,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重视对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并切实贯彻到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的实践中去。Р(六)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Р加强监督工作,必须采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党团组织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进行。Р要“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虽有改进,但仍然比较薄弱。今后,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重视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