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体系?第三节经济责任制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含义?一、两种含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1、经济法主体的广泛性?2、经济法主体的多样性和层次性。?以国家机关为例,不仅有国家权力机关,还有国家行政机关;不仅有中央管理机关,还有各地方管理机关。由于其不同的职能而使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组织形式呈现多层次的不同格局。?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比如,经济管理机关相对于被管理人,它是管理者;相对于上级机关,它则是被管理者; 相对于平级机关,它又成了平等的协调主体。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而取得的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如根据我国承包和租赁法的规定,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并行使对企业的某些干预职权。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和干预的资格是由政府部门授权而取得的。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体系?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一)经济管理主体–(二)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济管理主体–国家机关–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二)经济活动主体–个人–组织–国家机关和国家–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和成员经济活动主体又可分为: ?社会经济团体/社会中间层主体(行业协会) ?市场主体(企业和企业集团) ?国家与市场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相互对立关系,传统的国家——市场的分析框架的普适性不足。?“小政府——大社会”,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社会经济团体——市场主体的三元架构正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