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Р(二)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7节“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Р(1)对权利要求中措辞含义的理解?第一,专利权人有选择他所希望采用的技术术语和表达方式的自由,允许其采用措辞的含义与该措辞的普通含义有所不同? 第二,当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中所采用措辞和术语的含义作出特殊解释,以及根据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实施方案不能认为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措辞和术语具有特殊含义时,应当推定该措辞和术语具有所属领域中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所属领域中的经典著作(例如技术手册、大专院校通用教科书等)以及专业技术辞典可以用作证明该通常含义的外在证据。?例如:权利要求中记载:“一散光体,为用于扩散LED光线的乳白色不透明体,该不透明体为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的,所述的散光体设置在多个LED灯泡上方,其长度与芯线的长度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