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二则导致了权利边界的不可视性,为引发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创造客观基础。三则容易导致其他社会主体同时多人多地积极实施侵权行为,引发知识产权侵权呈现规模性、广域性的趋势。越来越多地被权利主体所青睐。(二)?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也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垂属性。一方面,由于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的权利属性,为了防止其他人因搭便车行为而导致知识产权创造者无法从知识产品中获得利益,国家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或称垄断权)。另一方面,知识产品是社会公众获得和利用知识与信息的基本“内核”,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养料”。西方的法律经济分析认为,如果不对信息赋予垄断权,那么就不会有多的价值被创造出来;但是如果对信息赋予这样的一种垄断权,它会使太多的信息不被传播和利用。这就是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上的一个悖论。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讲,利益平衡机制就可以破解信息垄断权产生的这种悖论。(三)?适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要求。如果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100多年前主要是通过互惠,乃至通过单方承担保护义务去实现的,那么从19世纪末至今,己经主要是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来实现了。这些国际条约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运作。特别是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己成为国际政治、经济贸易和外交的重要领域,公权因素的介入日益明显。比如,美国政府就曾利用国会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向各国施加压力,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参考文献:⑴冯晓青,唐超华•知识产权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o⑵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⑷邓建志.WTO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