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四)农村五保供养证;(五)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二、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资格审查(六)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七)人民法院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八)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九)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的证明;(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十一)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二、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资格审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法律援助受理管辖(一)会见笔录刑事:1、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法定的诉讼权利;2、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被指控事实)的意见;3、向被告人了解、核实案情、消除疑点;4、询问被告人有无新证据或新的证据线索;5、问话切中该案要害,笔录格式符合规定。民事:告知援助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况;明确授权方式、援助事项;查明案情,告知受援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告知应该补充的证据材料;受援人表示知晓援助事项,并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结果。四、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