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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PPT·精·选)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依据主债权。 2、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未得到清偿前,对担保物整体主张担保权,担保物的部分变化不影响担保权的整体性。担保责任的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债务消灭?贷款人免除债务的债务?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超过担保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 6 个月) ?超过诉讼时效②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概及分类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先诉抗辩权②。注: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先诉抗辩权事例 A公司与 B公司签订一般保证合同,由 A公司为 B公司向银行 C所借款的 500 万元贷款提供一般保证。 B公司恶意拖欠银行贷款,银行C直接要求 A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替 B公司偿还贷款。此时 A公司可以拒绝银行 C的还款请求。即 B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能的限制,担保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日常业务涉及一般保证情况较少,在此不作详细的阐述,有兴趣的同事可以看一下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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