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Р第一章 总 则Р4、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是新版《条例》新增的业主自治组织,也属于业主大会的一种类型。业主户数超过300户即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与与业主大会职责相同。Р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十八条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Р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Р旧版《条例》第二章内容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新版《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新版《条例》第二章主要新增如下几处亮点:?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面;?2、物业管理用房方面;?3、专业经营设备竣工验收方面;?4、老旧小区改造方面;Р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Р物业区域划分原则Р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Р新建未售物业划分Р新建物业出售前,由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Р已投入使用未划分Р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Р已划定的调整方法Р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Р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