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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2.1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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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Р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Р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至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Р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更换。Р筹备组正式工作前,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Р第二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相关条件:Р(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Р(二)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Р(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Р(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Р第二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Р(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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