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银行担保业务及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精·选)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59 |  大小:728KB

文档介绍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Р 2、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Р 3、银行在追索债权时,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Р7Р主要法律依据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施行)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施行)Р8Р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一)Р1、欺诈保证人——债权银行欺诈保证人? 借款人欺诈保证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2、保证主体无效Р9Р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二)Р※机关法人:党委、政协、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区?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或? 者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行、分店、代表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财务部、人事部,国债服务部Р10Р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三)Р《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