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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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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推出《行政裁判法》与律师法前身的《代言人规则》,1898年实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诞生《明治商法》,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日本的司法改革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3、司法改革的内容: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第二节日本的司法体制一、法院设置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1、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由裁判所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庭由全体法官组成,满9名即可开庭;小法庭由法官5名组成,满3名即可开庭。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现任最高法院长官町田显(Machidaakira),是第16任长官,2002年11月6日就任。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研修所。2、高等法院负责二审,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院。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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