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因而遭到日本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随后, 日本转而效仿德国法。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典,以此为转机,日本仿照德国法编纂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法走上了全面西方化的道路,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最终确立。Р三、日本六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日本帝国宪法? (1)宪法的制定。 1882年,天皇政府派伊藤博文等人考察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伊藤博文认为普鲁士的政治制度与日本最为接近。回国后, 天皇指令他组织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1888年,宪法草案交枢密院审议通过,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 同时还公布了《议院法》等附属法,1890年付诸实施。? (2)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889年宪法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它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由天皇、臣民的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共7章76条组成。Р其特点主要有: ? ①确立天皇专制制度。宪法规定的“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和“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说明天皇拥有国家主权并具有最高权威,确立了天皇主权原则。宪法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规定“天皇是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虽然规定国家统治权主要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组成,但议会、内阁、法院所享有的一定权力最终都集中于天皇。? 宪法还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军事统帅权脱离内阁而由天皇通过军部独立行使;军部由直属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组成,独立于内阁之外;指挥和调动军队、进行战争以及制定作战计划等事宜均由海军军令部和参谋本部直接上奏天皇决定,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从而形成军部独立于内阁行使军权的“二重内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