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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第12章明朝法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10 |  大小:121KB

文档介绍
五十,货物一半入官。为奖励告发偷税漏税者,又规定将没收货物的3/10将给告发人。对客商船户均发给“印信”、“文簿”,就其籍贯户口、货物进行登记,若私自交易,逃避检查、纳税的,要杖刑,钱货入官。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否则,以不足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笞、杖刑的处罚,并强制完税纳官。?(2)货币立法: 《大明律·户律·仓库》首次在国家大法内设立了“钱法”、“钞法”专条,规定宝钞与铜钱并行使用的制度。规定各种钱币并行使用,不得重钱轻钞,违者处杖刑;伪造宝钞,不分首从一律处斩,没收财产,窝主、知情者、使用者与伪造者同罪;描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私铸铜钱者处绞,匠人同罪。甚至还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废铜的行为,违者各笞四十,以防止伪钱的铸造。?(四)行政规范? 1、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六部、内阁?(2)地方:省、府、县三级制?2、职官管理?(1)选任:八股取士Р三、法律内容Р(2)考课:明朝的考课分两种:第一种称“考满”,即由上级主管官员对任期届满的下级官员进行考察评定,并依据被考察官员任期内的政绩表现,作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类“考语”(即评语)。称职者升官、平常者复职(在同一级别内转任其他官职),不称职者降级调用。第二种称“考查”,又分为“京察”、“大计”两种。京察指由都察院主持考查在京各级官员,每六年举行一次。大计指由各地的上级官员对其下级进行的考查,每三年举行一次。考查的主要内容是按“八法’纠查违法失职官员。考查中发现官吏有营私舞弊行为,按保举连坐法严惩。?3、行政监察:都察院、六科、巡按御史、“巡抚”、总督等?(五)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中央:三法司、厂卫?(2)地方:省由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乡有申明亭制度。?2、诉讼审判制度?(1)会审制度: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2) 厂卫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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