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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讲义—考点分析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0 |  大小:2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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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行为须符合天意,否则触怒天神而遭处罚,故刑杀应在秋冬。2011年,32、秋冬行刑的制度化始于()A.西周B.秦朝C.汉朝D.唐朝考点二十六:三国两晋南北朝十七的立法(2013、2011、2008、2007年单选,2007年分析题)魏晋时法律形式的变化大致有三:律令两分,以格代科,式的变化。(一)曹魏律称《新律》,亦称《魏律》,三国时期,魏文帝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删约旧科,兼采汉律,制定魏法,《新律》即是其中的一部。①法典的篇数上,以汉朝的《九章律》为基础,修改十三篇,沿用五篇,共计十八篇,弥补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②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为《刑名》,列于篇首;③内容上,《新律》改革刑罚制度,重定罪名,减轻对某些人的处罚,做了不少调整。(二)晋律亦称《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掌大权,他以魏律繁杂,命重臣明儒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公元268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①在法典篇数上,《泰始律》增加至二十篇;②在体例上,将《新律》首篇的《刑名》改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范围;③在内容上,《泰始律》继续改革刑制,使刑罚制度相对宽缓减轻和文明化的方向发展。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并沿用三百余年;对后世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律疏议》是受它直接影响而诞生的突出代表。《晋律》与《张杜律》。张斐和杜预等人对《晋律》所做的解释非常完备,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文内容上的缺陷,后来经朝廷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后人将他们的注释与晋律文本合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三)北魏律《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有“官当”,制杖、鞭、徒、流、死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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